当前分类:反垄断执法
发改委副主任彭森谈加强反垄断工作面临的挑战
更新时间: 2009-12-18   来源:   点击数: 579

《行政管理改革》杂志供稿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彭 森
转自:人民网时政频道

我国反垄断法规和执法体系的设计立足于我国国情,反映了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等实际情况的要求。但做好反垄断工作,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仍面临诸多挑战。当前应着力深化改革开放,抓紧完善反垄断的规则体系,进一步理顺反垄断执法体制和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队伍建设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法律建设尚未健全,法规体系亟需完善

  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均较为原则,有些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亟需细化和完善。在最为迫切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出台之后,仍需加快制定其他实施细则的步伐。例如,垄断行业的反垄断规则、知识产权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细则、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规则等。同时还要做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与各行业监管法规等法律之间的配套和协调。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反垄断的规则体系,包括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南等,才能从根本上缓解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执法困境,为全面执法提供切实的保障和有效的手段。

  二、执法体制和机制尚未顺畅,协调整合亟需加强

  反垄断工作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体制和机制。我国采取了“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有可能出现“错位”、“缺位”、“越位”的现象。在多机构执法的背景下,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形成较强的执法能力,也难以取得较为理想的执法效果。因此,需高度重视《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四项有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在执法机制方面,重点要理顺以下几组关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之间的关系;管制性产业的监管机构与三个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授权的执行反垄断工作的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之间的关系;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反垄断司法的关系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反垄断制度环境亟需优化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限制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体制性障碍仍待破除。如铁路、盐业、烟草、能源等领域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垄断行业改革步伐滞后于反垄断工作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现行税制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高度依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导致排斥外地企业及其商品、服务,保护本地税源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屡禁不止;我国许多行业协会是从行政机关脱胎而来的,受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的制约,带有较浓厚的部门色彩,发挥好行业自律、参与反垄断工作职能的水平仍待提高等。未来一段时期,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着力推进各项改革,为反垄断工作创造完善的制度环境。

  四、认识观念仍存障碍,普法宣传亟需加强

  《反垄断法》已施行一年多,但一些曾制约了反垄断立法工作的错误观念并未完全消除,并将给反垄断工作带来长期影响。例如,把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对立起来的观念、把反垄断与企业做大做强对立起来的观念、把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立起来的观念,法外开恩的思维惯性导致的特权观念,以及对反垄断的误读和曲解等。当前,需要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向社会、公众、企业广泛宣传反垄断法规,加深执法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对垄断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为反垄断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执行能力仍较弱,执法水平亟需提高

  一方面,反垄断法律法规普遍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通过经济分析,甚至运用经济模型来判断、验证,而我们的队伍建设尚不能完全适应执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反垄断执法经验也十分有限,各级行政机关相关执行能力普遍较弱。当前,要在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的同时,抓紧培养一批合格的公务员法律、经济专家人才,制定系统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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